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70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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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7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704號聲請人 鄧朝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書記官吳芳玉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豪傑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87-ND-000000055000002豪傑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87-ND-000000055000003豪傑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750004豪傑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11000005豪傑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11000006豪傑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11000007豪傑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1290008豪傑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175009豪傑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175010豪傑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11000011豪傑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1419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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