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15號原告 柯國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
二、民事起訴狀繕本一份。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