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63號原告春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常義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 律師
黃文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巨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參拾貳萬肆仟貳佰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參仟玖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