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80號原告健維電機技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黃元隆 被告國立清華大學法定代理人 賀陳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清華大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萬肆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