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1號原告 李林素蘭 訴訟代理人 師彥方 律師
鄒純忻 律師上1人複代理人黎銘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鹿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9,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