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8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已│有期徒刑4月〈已│有期徒刑4年6月〈已發│││執畢〉│執畢〉│監〉│├────────┼────────┼────────┼──────────┤│犯罪日期│96.07.31│96.07.30│不詳時間起至96.07.3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毒│臺中地檢96年度毒│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偵字第4081號│偵字第4081號│2132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96年度訴字第3338│96年度訴字第3338│97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事│案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6.10.26│96.10.26│98.01.21│├─┼──────┼────────┼────────┼──────────┤││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96年度訴字第3338│96年度訴字第3338│97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判│案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11.19│96.11.19│98.02.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臺中地檢96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字第16469號(編號│字第16469號(編號│6290號(編號3-4定為有│││1-2定為有期徒刑│1-2定為有期徒刑│期徒刑4年10月)│││1年2月)│1年2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預備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已│││││發監〉│││├────────┼────────┼────────┼──────────┤│犯罪日期│96.7.28-96.07.3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1328號│││├─┬──────┼────────┼────────┼──────────┤││法院│中高分院││││最├──────┼────────┼────────┼──────────┤│後││97年度上訴字第││││事│案號│1160號││││實││││││審├──────┼────────┼────────┼──────────┤││判決日期│98.01.21│││├─┼──────┼────────┼────────┼──────────┤││法院│中高分院││││確├──────┼────────┼────────┼──────────┤│定││97年度上訴字第││││判│案號│116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2.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6290號(編號│││││3-4定為有期徒刑│││││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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