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6年度玉小字第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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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玉小字第1號給付會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
12月22日下午12時31分在玉里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陳燁真
書記官 唐千惠
通 譯 彭美惠
進行事件點呼後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萬元,及於民國95年12月30日
給付原告 伍仟 元,於民國96年8月30日給付原告伍仟元,於民國
96年12月30日給付原告伍仟元,於民國97年8月30日給付原告伍
仟元。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
法官 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