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4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陸萬元,應繳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柒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庭(台北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俊 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