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託技術服務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43號原告 謝偉杰 即謝偉杰建築師事務所被告新北市林口區南勢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蔡明貴
一、原告因給付委託技術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參拾萬肆仟陸佰零
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參仟捌佰陸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參仟參佰陸拾玖元。
2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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