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27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1273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林韋辰

被告捷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稼秋

被告 陳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點三○五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點六一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零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馬正道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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