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3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56號

債權人祐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佑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鋒

上列債權人祐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佑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謝宗盛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祐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佑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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