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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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簡字第9號原告丙○○
丁○○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2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4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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