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577號原告 蔡陽明 被告 劉俊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42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乙案,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14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又本件另一被告 李昱彰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待該被告刑事部分審結時,一併處理審結,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許慧珍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