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30號原告苗栗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邱鎮軍 上列原告因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黑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38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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