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4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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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4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400號聲請人 黃菊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40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442│├──┼──────────────┼───────┼──┼──┤│0002│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1│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