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0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即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332號、94年度執字第12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即被告(下稱受刑人)乙○○妨害風化案件,前於偵查期間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並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
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卷證,受刑人乙○○因妨害風化案件,前於偵查期間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而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保證金收據等在卷足憑。。嗣受刑人經傳、拘無著,復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亦未果等情,亦有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拘提無著報告書及本院依職權查得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全國通緝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鄧敏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