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35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茲被告甲○○因家中清寒,母親年邁體衰,犯後已深自悔改,懇請法官予以交保,以全孝道云云。
二、本件被告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加重竊盜罪嫌重大,又有多次竊盜前科,前次竊盜犯行甫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後又連續犯本件竊盜犯行,圖取不法財物,顯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事實,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遂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所定,業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執行羈押。
三、查本院審酌上開情節,認被告羈押原因猶存,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被告上揭犯行業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五月十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在案,為確保本案後續審理及執行,仍有羈押之必要。所請之事由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定各款規定之情節不符,亦與羈押原因無涉,是其所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尚有未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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