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9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加班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96號原告 郭士琳 被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代表人 許錫榮 訴訟代理人 陳奇諺 被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代表人 趙成之 訴訟代理人 林志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及八德分局間加班費事件,對於民國一0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本院一0四年度簡字第九六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按同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三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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