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36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東霖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4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東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月確定,並於民國97年10月22日入監執行,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
0年7月21日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9年1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經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5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