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輔宣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11年度輔宣字第46號聲請人 邱照驊 相對人 邱嘉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邱嘉莉(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邱照驊(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
聲請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兄,緣相對人於民國10
1年時開始出現被害妄想及消費過度等症狀而就醫,診斷為情感性精神疾患,並曾在桃園療養院及新光醫院急性病房住院兩個月,目前領有中度慢性精神病之身心障礙證明,至今仍在欣楊梅診所規律服藥。相對人因身心障礙之故,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爰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又平日由聲請人陪伴照顧相對人,其餘親屬亦決議由聲請人擔任輔助人,乃並請鈞院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等語。
二、本院審核下列證據:㈠兩造及相對人其他親屬之戶籍謄本。
㈡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診斷證明書。
㈢本院偕同鑑定人 陳修弘 醫師訊問相對人之筆錄(相對人面對
點呼及詢問年籍事項,可回答學歷為高職肄業,現在沒有工作,會使用智慧型手機及通訊,現都在家休息未出門,心情很低落,未做任何投資,有時住朋友家,有時住阿嬤家,與哥哥見面時間不一定等,餘詳如鑑定報告)。
㈣聯新國際醫院聯新醫字第2022070150號函所附精神鑑定報告
書(鑑定結果:據病歷記載、家屬陳述、鑑定當日訪談及心理衡鑑之綜合判斷,個案為情感性思覺失調症患者,目前仍有顯著精神症狀(如:幻聽、妄想及過度消費)干擾正常生活,且上述疾病同時損害認知功能,導致目前智力功能(FSIQ=56)落在輕度智能不足,故個案現今判斷力或處事能力應明顯弱於同齡,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顯因受精神疾患之影響,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與一般通常之人相較,顯有不足,本院參考上開事證認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兄,其過往與相對人同住並主責處理其事務,有意願為輔助人,復無消極不適任之情狀存在,而依其年齡、知識、經驗、能力,若擔任輔助人,足堪保護制約相對人,聲請意旨核無不合,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以符合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
據上論結,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家事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書記官張堯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