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0583號債權人 黃銀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柏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支票發票人為柏翰工程行黃柏翰,並非黃柏翰,請表明正確之債務人。
二、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