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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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05號原告 余聲富 上列原告余聲富與 彭月蘭余林月蕉 因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254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用、殯葬費用、扶養費、精神慰撫金部分,固不另徵裁判費,惟原告余聲富請求車輛毀損之損失新臺幣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故原告余聲富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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