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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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46號原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被告 楊植培
陳淑芬 蕭月霞 (原名: 賴蕭月霞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植培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楊植培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