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07號原告 陳永發
號被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萬5,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4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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