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7號原告 黃崇斌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 律師被告陽裕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現由本院105年度救字第149號受理中」之記載,應更正為「現由本院106年度救字第20號受理中」。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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