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8號抗告人 陳昱元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賴文姍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15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其抗告不合法,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3條、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6年3月15日裁定以無從判斷抗告人即原告請求賠償之範圍與金額,命抗告人限期補正,而關於程式欠缺補正之裁定係屬不得抗告之裁定,抗告人對上開補正裁定提起抗告,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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