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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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644號抗告人 彭雲明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0
9年度聲再字第8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五編規定,再審係為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所設之特別救濟程序,確定裁定並無準用之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彭雲明因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等罪,先後經判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經其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00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其不服提起抗告,經原審法院以104年度抗字第937號裁定,認其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復經本院以105年度台抗字第276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抗告人認上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之法官馮昌偉,確曾參與確定判決之審理,依法應迴避該定執行刑案件之裁判,卻未迴避,而有違法。原審104年度抗字第937號裁定未予糾正,亦屬違法,爰對該937號裁定,聲請再審。原裁定以其聲請不合法定程序,且無從命為補正,亦顯無通知抗告人到場聽取其意見必要,而予駁回。
三、抗告意旨略以:本件確有上開法官應自行迴避之事由;原裁定置之不理,僅以確定判決方可救濟,裁定不可救濟,毫無理由即予駁回,有違人民訴訟權之保障等語。惟依首揭說明,確定裁定縱有違法,亦無從依再審程序予以救濟,原裁定予以駁回,核無違誤。抗告意旨徒憑己見,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洪兆隆法官楊智勝法官吳冠霆法官黃瑞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