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7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7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79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李瑋軒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零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2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2年7月2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38元及費用3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緣債務人於94年5月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2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2年7月2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0,408元及費用1,0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779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李瑋軒428│自民國102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1540元│0000000000│07月28日││點七五││││029│起│││├──┼───┼─────┼──────┼──────┼───────┤│003│新臺幣│李瑋軒552│自民國102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35330│0000000000│07月28日││點七五│││元│706│起│││├──┼───┼─────┼──────┼──────┼───────┤│004│新臺幣│李瑋軒552│自民國102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90477│0000000000│07月28日│││││元│706│起│││└──┴───┴─────┴──────┴──────┴───────┘◎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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