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88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萬肆仟陸佰陸拾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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