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97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
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賢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