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補字第1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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