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他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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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他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鍾志宏 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其訴訟費用之徵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新台幣伍仟肆佰元。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1日以97年度北簡救字第46號裁
定對聲請人准予訴訟救助,並經本院97年度北簡字第40541
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聲請人在第一審暫免交之裁判費共新台幣5,400元,依前開
判決結果應即由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之相為對人向本院繳
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謝韻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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