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二七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兆翔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建成┌──────────────────────────────────────────────────────┐│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甲○○│華南商業銀行台東分│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壹萬伍仟伍佰元│BC一二四三四七│││││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