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32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明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09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