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32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明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09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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