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3年度員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9號

原告 龍窕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林嘉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