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17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74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周亮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皓炬丁妍芸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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