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甲○○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頁)。又債務人確有每月平均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萬550元等情,復有債務人所出具之民國99年8月份薪資明細乙份(見本院卷第51頁),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第1至19期清償1,675元,第20至第94期清償8,505元,第95期清償5,040元,總清償金額為67萬4,740元,清償成數為10
0%。本院經審酌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約新2萬550元,扣除第1至19期每月清償金額1,675元、第20至94期每月清償金額8,505元、第95期清償5,040元後,尚餘1萬8,875元、1萬2,045元及1萬5,510元,可供債務人每月生活之用,是上開生活費用顯高於內政部主計處公布之99年度臺北縣最低生活費1萬792元,是債務人之收入於履行更生方案後,並未至不能維持生活之程度,故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屬公允、適當、可行。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消債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共95期。││2.第1期至第19期,每期清償1675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1)欄位所示。││3.第20期至第94期,每期清償8505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2)欄位所示。││4.第95期清償504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3)欄位所示。││5.債務總金額:67萬4740元(依本院99年5月3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額計││算)││6.清償總金額:67萬4740元││7.總清償比例:100﹪││8.清償金額(1):3萬1825元清償比例(1):4.72﹪││9.清償金額(2):63萬7875元清償比例(2):94.54﹪││10.清償金額(3):5040元清償比例(3):0.7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分配金額│分配金額│分配金額│││││(1)│(2)│(3)│├──┼────────┼─────┼─────┼─────┼─────┤│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674740│1675│8505│5040│├──┼────────┼─────┼─────┼─────┼─────┤││合計│674740│1675│8505│504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清償比例(1)(2)(3)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三二位。││三、每期可分配金額(1)=債權金額×清償比例(1)÷19期(元以下四捨五││入)。││四、每期可分配金額(2)=債權金額×清償比例(2)÷75期(元以下四捨五││入)。││五、每期可分配金額(3)=債權金額×清償比例(3)(元以下四捨五入)。││六、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七、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八、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表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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