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91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91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9101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債務人 沈秋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貳仟貳佰壹拾叁元,及其中壹拾玖萬叁仟捌佰柒拾肆元部份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29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袁玉玲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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