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亡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亡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亡字第76號聲請人 王寶釵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䥦柳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陳䥦柳(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臺北市○○區○○街○○巷○○號)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陳䥦柳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夫陳䥦柳於民國84年間離家,聲請人於90年3月16日報案協尋,嗣經警於94年7月9日尋獲陳䥦柳,陳䥦柳並於警局以電話通知聲請人,然自同年12月1日起即無音訊,聲請人再次報警協尋,惟迄查無陳䥦柳之下落,至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已屆滿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前經鈞院准以102年度家催字第14號裁定公示催告,陳報期間為10個月,聲請人已將該裁定正本刊登於102年10月15日發行之都會時報。現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對失蹤人為宣告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失蹤人陳䥦柳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出生,於94年12月1日失蹤,迄今仍生死不明,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家催字第14號裁定公示催告,陳報期間為10個月,現陳報期間屆滿等情,業據聲請人及證人即陳䥦柳之子 陳俊任 到庭 陳明 在卷(見本院103年9月24日筆錄),並據本院調取102年度家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事件案卷核閱無誤,復經本院查無陳䥦柳失蹤後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資料,亦查無陳䥦柳列為遊民之紀錄,此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年9月
9日保費資字第10310345970號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3年9月23日健保北字第1031621398號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3年9月10日北市社工字第10343388900號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3年9月5日北社助字第1031681602號函等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現今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依前揭法條規定,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陳䥦柳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失蹤人陳䥦柳自94年12月1日失蹤,計至101年12月1日失蹤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其死亡。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書記官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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