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債務人 方美玲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18條第1款及第3款規定,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與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次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又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本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裁定書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與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載,其名下財產為西元2008年出廠之台鈴牌機車(下稱系爭機車)乙輛,系爭機車經民國(下同)100年4月11日召開之清算債權人會議決議予以變賣,嗣本院於同年月25日公開變賣系爭機車,由第三人 沈丕釗 以新台幣35,000元買受,上開事實有債權人會議詢問筆錄、變賣動產筆錄與保管款收據三份附卷可稽。綜上,本院認本件清算程序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發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更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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