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84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江佳靜 上列聲請人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段000○號建物及其坐落之125-3地號土地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並向戶政機關申請並提出該所有權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債務人 胡添正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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