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5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全茂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阿葉 、 李智憲 、 李玉玼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全盛 之繼承人吳阿葉、李智憲、李玉玼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債務人李全盛於民國104年3月6日死亡,前經本院於104年5月25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補正李全盛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並於申報拋棄繼承期間屆滿後陳報繼承人是否聲請拋棄繼承等相關資料,聲請人於104年5月29日收受前項裁定,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是認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