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票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票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票字第66號聲請人 許文達 相對人 楊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三日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更正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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