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阿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廖阿雪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本院107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86,9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4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書記官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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