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柏臻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璋 代理人 莊文欽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劉士銘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 官小琪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麗智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邱建榮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聲請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5號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12月28日所為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更正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為裁定亦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裁定附件一所示之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8年清償額有誤寫金額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又更正後不影響債務人每期清償額、
8年清償總額及各債權人應受清償之金額、清償成數,併予敘明。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232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郁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