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補字第2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維爾京群島商寶貝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
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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