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4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龍佩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叁仟肆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三七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三七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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