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8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8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81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史榮宗 債務人 史雨萱
一、㈠債務人史榮宗、史雨萱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萬柒仟貳佰零玖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㈡債務人史榮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零柒佰零陸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一:108年度司促字第8810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備註│││(新台幣)│(至清償日止)│(%)││├──┼───────┼────────┼────┼────┤│001│16,163元│108年9月30日│8.75││├──┼───────┼────────┼────┼────┤│002│550元│108年9月30日│10││└──┴───────┴────────┴────┴────┘┌─────────────────────────────┐│附表二:108年度司促字第8810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備註│││(新台幣)│(至清償日止)│(%)││├──┼───────┼────────┼────┼────┤│001│60,413元│108年9月30日│8.75││├──┼───────┼────────┼────┼────┤│002│7,110元│108年9月30日│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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