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96年度重訴字第21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陳思成法官楊曉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