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19號原告丁○○原告己○
號原告乙○○
樓原告甲○○原告庚○原告戊○○原告丙○○前列七人共同
5原告與被告洛漳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37,6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書記官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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